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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 校组字【2016】13号
2016-12-30 14:16   组织部

 

中共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文件


校组字【2016】13号


商丘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推进我校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辨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造苗,早教育,早培养”和“广选苗,勤选苗,严教育”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章学习小组、团组织生活、入学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大学生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对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接转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凡申请入党者,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其今后努力方向,做好教育培养工作。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对党有朴素的感情和一定的理性认识,入党愿望迫切,入党动机端正,积极靠近党组织;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4.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5.工作尽职尽责,勇于担当,善于自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条  党支部应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团支部要定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优”,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

“推优”工作一般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团支部委员会对已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考察评议,根据推荐对象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提出初步推荐名单。

2.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会议,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优”候选人情况,由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与民主投票。与会团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产生推优对象。

3.团支部委员会汇总团员会议民主推荐情况后,报团总支审定。团总支在公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优表》,并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

4.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荐的对象,把研究结果及时反馈给团总支,条件成熟的确定为发展对象,条件不成熟的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每季度填写一次《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内容包括培养考察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五)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学习、工作、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考察意见。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及时提出积极分子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因升学、毕业等原因变动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要及时转递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将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负责地介绍给其所去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对其情况认真加以讨论研究,经一段时间考察后,对其中材料齐全的,可以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重新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情况应简要地填入新表中,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训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九条  外调和函调的方法及对象。

(一)外调的方法

1.直接派员外调,本地的外调对象由本单位党组织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调查人,持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外调单位。材料要求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标题上有我校被调查人姓名和外调对象姓名,落款处有陈述人姓名和调查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最后盖有外调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才能生效。

2.函调。由本单位党组织填写《组织材料调查函》,并加盖党总支公章后,由本单位党组织发出。

(二)外调对象

1.本、专科学生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和本人入校前所在学校的表现。

2.教职工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配偶、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同时要调查发展对象进校前在原单位的情况。

3.遇有长期居住在亲戚家,以亲戚作为监护人(18岁以前)或同住人(18岁以后)的,需对此监护人(同住人)进行外调。

4.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离职的,外调函可发到居住地街道党委或乡镇党委。

对外调过来的材料,各级党组织注意保密,不宜在较大范围内传阅。

第二十条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申报预审的材料要认真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和阅档。审查时,要严格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入党条件,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在把握入党条件时,要把思想入党放在首位,要注意从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考察其思想政治觉悟。在对学生发展对象审查时,还应注意所发展的学生党员学习成绩在班级中应是中等以上,上学期考试成绩有补考或受行政处分不满一年的,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

党总支讨论审查合格后,填写《商丘师院党委发展党员预审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五条  申报预审的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4.团组织推优表;

5.预审表;

6.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鉴定表(初、中、高级培训);

7.党支部政治审查报告;

8.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校结业证;

9.政审外调材料;

10.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记录;

11.党支部综合培养报告;

12.商丘师范学院党的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时,应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作详细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须有一半以上与会。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条件许可,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一条  发展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入党谈话的注意事项:

1.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审阅发展对象的材料,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综合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意见,确定谈话内容和方法,拟订谈话提纲。

2.谈话的内容: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入党动机是否正确,对自己优点和缺点的认识及今后努力方向;其经历和其他方面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发展对象经审批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每季度将支部鉴定意见和教育考察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内。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改进入党时支部大会上提出的不足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等。

党支部应着重考察预备党员在加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性锻炼,净化入党动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预备党员在距预备期满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3.公示;

4.支部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并做好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5.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

6.党总支审议并填写审查意见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工作、学习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情况;

2.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全体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4.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四十二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2.入党后犯有明显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3.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组织应在其《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注明。

第四十五条  党总支及支部无故延长申报时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故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组织支部成员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复议通过后,报党总支审查(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委组织部应及时通知有关党组织,所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四十七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的,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四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教育考察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存

第四十九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对于提出过入党申请而未发展为预备党员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学院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将培养考察材料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党校学员登记表等材料一并装入毕业生人事档案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委组织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党委组织部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五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当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配合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十四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商丘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中共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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